一、劳务派遣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
1、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的有关规定设立,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。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三万元,法律、行规对注册资本的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,从其规定,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。
2、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
3、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
基于蓝领的劳务派遣业务在野蛮发展了近三十年,也已经到了面临行业变革的周期性风口。
一个行业发生重构,是从“点·线·面”三个梯度来完成整体的变革。
基本的“点”是从事劳务派遣的求职者,从年龄、学历到获取信息渠道的宽窄以及信息化水平都在发生变化,当然这里存在一个恒定因素,几乎可以认为是没有变化,劳动力输出的地域。
以“点”成“线”,基于劳动力个体产生的微观变化,推动了蓝领所从事的业务“线”发生了改变。从制造型普工/技工一家独大,到现在分为三个业态场景:“制造型用工”、“传统服务业用工”、“新经济服务业用工”;新经济服务业用工基数已经超过了制造业,目前制造业蓝领近8000万,新服务业1.2亿(数据来源人社部)。
劳务派遣作为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,规模较小,但发展很快。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,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是一个核心问题,双赢模式才会推动劳务派遣业的进一步发展。
劳务派遣服务走向成熟,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服务模式
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、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,那么为什么劳务派遣会如此迅速地蔓延,得到如此众多用人单位的接受呢?这是因为有如下的因素的催生: